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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十的微信转账情侣怎么发(一到十的微信转账情侣)

发布时间:2023-10-01 02:55:26作者:趾高气扬来源:网友投稿

案例分享|情侣转账“520”“1314”性质如何界定?

情侣在谈恋爱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是常有的事,但对于每笔转账的性质却常常无法明确,今天分享的案例在法院认定部分对相关转账的性质做了细致的认定,因此分享给大家。

一、案情概述

2018年8月9日,李某与沈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8月12日,李某通过微信向沈某转账2000元,沈某收款后当天向李某转回2000元,并表示“我跟朋友说了你的事,她就给我把钱收了”,李某未领取沈某转回的2000元,表示“这点钱是我真心对你的一片心意,还望你能接收”;8月24日,李某通过微信向沈某转账2000元,并表示“我现在是想靠近你、表现自己对你的爱……以后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不管任何事情,我都会义无反顾为你去做的”;9月1日,李某通过微信向沈某转账5000元,并表示“媳妇:这是给你的奖金”;9月24日,李某收到沈某邮寄的月饼后通过微信向沈某转账2000元,表示如果沈某母亲不吃月饼就给家里打点钱过去;9月29日,沈某在微信中表示“我自己看找别人能不能借点”,李某表示“没事,实在不行我从家里拿点钱吧”,沈某“你都多大了,还找家里人拿,我自己找别人借看看有没有”,李某表示“不用,人家还我钱,我再补上就行了,你跟我说大概多少就行了”,沈某表示“我明天问我朋友看看有没有,借一万多救急”,李某表示“那明天我给你打过去一万五够吗”,之后李某向沈某转账5000元、1万元;11月1日,李某在微信中问“这两天该还房贷了吗”,沈某表示“嗯,找朋友借了1万”,李某表示“为什么跟人家借呀,我不说我给你吗”,沈某表示“你也要用钱啊”,李某表示“我现在用什么钱呀,现在只为你,还人家啊,明天我给你打过去啊”;11月2日,李某通过微信向沈某转账1万元;11月22日,李某通过微信向沈某转账2000元,表示恰逢感恩节和沈某妹妹生日,让沈某给妹妹、孩子们买点好吃的。李某于2019年1月7日、1月28日、2月4日通过微信向沈某转账5000元、2000元、1万元。

之后二人分手。沈某称2018年12月15日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提交,李某也表示因手机损坏无法提交上述聊天记录。2019年7月13日,李某在与沈某的微信中表示“当初我们是以搞对象的名义才接触的吧……但我们认识以后,一共见了三次面吧,一共给了你五六万吧……钱必须得退我,至少一半”。

二、法院认定

双方作为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对每笔转账的性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针对2018年12月之前的转账,从双方在转款前后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2018年9月29日李某向沈某转账的1.5万元,系沈某主动提到自己的用款需求后李某表示“实在不行我从家里拿点钱吧”,李某并无赠与钱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笔1.5万元应认定为李某向沈某出借的借款。

2、2019年之后的三笔转账,因沈某无法提交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的赠与性质,法院认为该三笔转账共计1.7万元应认定为借款为宜。

3、针对其余转账,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均属于李某在恋爱期间出于自愿,主动向沈某表达爱意和祝福的赠与,在赠与完成的情况下,李某无权要求返还。

因此,法院确认李某向沈某出借的金额为3.2万元。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李某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人分手后,李某曾于2019年7月13日向沈某主张还款,因此法院确认2019年11月26日李某向沈某催告还款的合理期限届满。沈某至今仍未清偿借款,故李某有权主张沈某偿还借款3.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此,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上述部分不予支持。最终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一、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李某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1月7日、1月28日、2月4日分别通过微信向沈某转账15000元、5000元、2000元、10000元。李某据此主张上述款项均系其向沈某的借款。沈某则主张上述款项均系李某的赠与,应由沈某对此负举证证明责任。涉及2018年9月29日转账的相关微信内容中并无李某向沈某赠与钱款的意思表示,2019年之后的三笔转账,沈某亦未提交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为赠与性质。沈某未就上述款项性质系赠与尽到举证证明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转账共计3.2万元应认定为借款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评议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间的财务往来比较常见,或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或是资金拆借,但即使是借款,也因感情因素,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或者出于面子,鲜有出具正式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的情况。然而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也会随之爆发。一般而言,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如下特点:1.诉讼标的相对较小;2.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3.多数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由于情侣间的借贷与赠与的认定常常会存在模糊性,因此应当综合考虑转账金额、转账双方的经济能力、转账双方的具体关系及首先提出用款需求的是哪一方等多种因素予以考虑。一般而言,对于金额不大的转账,或者具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转账,一般会认定为赠与;对于数额较大的转账,一般会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本案中,沈某表示,李某为追求自己,向其转过“520元”“1314元”“666元”“2019元”之类含有特殊寓意的款项,也转过其他金额的款项,都是李某主动赠与沈某的。李某自己也表示上述特殊金额的转账已经作为对沈某的赠与主动放弃了,并不在本案主张的借款之中。李某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处模式不同于其他恋人,双方自201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至2019年分手仅见了三次面,其余时间均为微信聊天,沈某甚至不告知李某其真实姓名,更无其他共同生活支出的情况,沈某在向李某倾诉经济紧张后短短数月收到李某几万元款项,此种情形下的转账不应直接推定为赠与,法院认为沈某对2018年9月29日及2019年之后的三笔转账的性质尚未尽到相应程度的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一种特殊的情感关系,也是一种民事活动,同样要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四、律师评议

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一种特殊的情感关系,也是一种民事活动,同样要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转账流水主要分为两种:第一,具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转账,这种金额转账一般会认定为表达爱意的手段,该种类型的转账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第二,对于数额较大的转账,一般会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予以判断。结合本案,被告提出诉争3.2万元系赠与,但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微信转账“520”、“1314”,示爱还是借款?

发表时间:2019-05-07 11:50 来源:检察日报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是十分常见的社会现象。现代人表达爱意,较之过往更为简单直接。爱的有多深,毛爷爷来评分。然而,爱到深处的确无怨尤,爱情破裂却使人愁。

感情一旦中途破裂,经济上付出多的一方容易出现心理不平衡,要回付出的礼物和金钱,尽力减少损失便是一种很直接的想法和实践。为此,分手情侣对簿公堂的,也不在少数。

现实案例:

2017年2月份,原告裴某某与被告薛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两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向薛某转账几十次,金额有大有小,有1000元的,也有十几元的,其中还有许多金额为520元、1314元的转账。不久后两人感情破裂。

原告裴某某起诉称,在恋爱期间,被告薛某多次提出用钱的要求。原被告见面一共不过四次,原告的转账并非是对薛某的赠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要求薛某返还转账款项。

被告薛某则辩解称,原告给自己转账是自愿的,是为了维持两人的恋爱关系。转账便并不是借款,自己也没有给原告出具过借条,因此不应返还。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曾经是恋爱关系,也可以证实双方在恋爱期间有过经济往来。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原告主张该款为借款,应当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方为表达对女友的爱,主动为女友购买财物或给予女友金钱生活、消费等的情况不在少数,这种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合意的支付或给予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予。

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及微信红包支付凭证截图,均未注明款项支付用途为借贷,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借贷合意。

况且,从原告提供的转款凭证来看,转款跨度时间长达半年,共有几十次,金额有大有小,有1000元的,也有十几元的,转款方式也比较随意,有发红包,有转账,在此期间也没有要求被告还过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

微信中许多转账系由特殊数字含义的数额(如“520、1314”)组成,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当时的特殊关系,上述款项应当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予,并且该赠予行为已经完成。

综合以上分析,原告不能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作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豫1326民初885号,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

分析评述

笔者赞同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的该份判决,认为该份判决说理充分,裁判结论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该案涉及的有关法律要点,浅作以下两点归纳:

一、情侣之间的转账是不是借款关键要看证据。

借贷关系是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本息的合同关系。认定借贷关系,应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情侣之间的借款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因此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情侣之间存在转账,只能证明情侣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至于转账发生的法律原因则必须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换言之,转账记录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必须借助其它证据予以证明。

要证明转账系出借款项而非其他名目,除转账记录之外,原告可以提供借款合同;证人证言;欠条、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或者被告承认借款事实的录音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就应当承担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仅有转账凭证,被告又否认借款的事实,原告就具有较高的败诉风险。

二、“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的法律意义。

数字“520”谐音我爱你,数字“1314”谐音一生一世,随着这种文化的流行,金额为520、1314的转账也就具有了表达爱意的含义。但是,特殊金额的转账就一定是赠与吗?

显然并非如此。事实上,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或者对方出具了借条或者欠条,即便转账金额为“520”、“1314”等特殊金额,只要转账与债权凭证可以相互印证,也应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

然而,如果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特殊金额的转账是出借资金,而被告主张是原告的自愿赠与。法院就应当结合双方的关系、转账的备注文字、转账时间、次数,社会文化习惯等要素,来综合认定特殊金额转账的性质。具体来说,认定为赠与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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