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5 08:16:06作者:气宇轩昂来源:网友上传

风水学说,自古流行。墓地“风水”,是风水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漫长的演变发展过程和一套又一套的仪式。
把墓地风水与子孙命运相联系,兴于秦汉。据载,秦末,韩信为布衣之时,母亲死了,但因贫穷不能在村社墓地中入葬,便另择“高敞地"葬母,目的是欲“令其旁可置万家,仰视其母冢”。这已包含了“风水”观念在内。
濮阳西水坡45号墓
东汉袁安(袁绍的高祖父)的父亲死后,奉母命外出访求墓地,途遇一书生,指着一地告诉他说:若葬你父于此,你这一代便可做三公……,于是袁安葬父于该地,他家因此累世兴旺隆盛(《后汉书·本传》)。可见风水观念在汉代已较为普及。
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阶级上层也流行风水观念,有关“望气”“风水”“龙脉”的各种学说和巫术都风靡一时。南方多山,风水学说多主张墓地应选在“背倚山峰、面临平原”的“山冲”之地。近年在南京发掘的六朝帝陵、高级官吏大墓,全部背倚山峰,面临平原。唐宋明清历代陵墓,无论是散布在关中,中原,还是在北京外郊、大都也都符合“风水”说法的要求。
乾陵(唐高宗与武则天合葬墓)
古代的野史、小说、传说中,也保留了许多有关墓地“风水”的逸闻趣事。据《十国春秋》载:前蜀皇帝王建,年轻时葬父,棺材埋下便自动跳出。有神人出来说:“这里是出天子的风水地。你是小民,怎容你卜葬于此!”王建不理会,再次下葬,棺又跳出,如出反复三次,最终总算葬了。结果王建这个“目不知书”的无赖,竟然坐上了大蜀皇帝的宝座。这个故事暗示“风水"可以改变“天命”。
南京明孝陵(朱元璋与其皇后的合葬陵寝)
“风水”学说宣扬父母墓地决定着儿孙命运,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与更老的“天命观”相比,“风水”可人为选择,主观争取,传统的“天命”却是先天决定,一切听从天命。“风水”观念出现后,使人感到凭努力可以改变天命。于是寻求“风水”之风,从秦汉以来,2000余年来从未断绝。即使到了今天,风水观念还广泛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
所谓合葬,是指夫妻合葬,即夫妻共处一墓。
人生一世,最亲近的人也是最大的利益关系人即配偶,任何一个处于特定家庭和社会的人都是,自古以来都是,哪天不是了,说明人已经变种了。人类一开始建立家庭和社会的时候就是这样设置套路和规则的,一男一女组织家庭,家庭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维系家庭社会乃至人类作为特定物种的传承。所以在丧礼和习俗上,只有夫妻可以合葬,其他关系人如君臣、父子、兄弟、有朋、主仆等等,都不行。
1、“合葬”之俗历史悠久
合葬作为一种礼俗,西周时期就有。《诗经--王风--大车》中写了一个女子要和她的情人私奔,发誓:“谷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皦日。”死则同穴即是将合葬作为理想的最终归宿。《礼记---檀弓》有:“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是说孔子将自己的父母合葬在“防”这个地方。
《汉书--卫青传》载:“青薨,与平阳公主合葬。”汉乐府长诗《孔雀东南飞》中有:“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傍。东西植松柏,左右种梧桐。枝枝相覆盖,叶叶相交通。中有双飞鸟,自名为鸳鸯,仰头相向鸣,夜夜达五更。”一对苦命鸳鸯最终归为一体。
秦汉之后,夫妻合葬成为流行性习俗,一直沿袭,久盛不衰,至今亦然。
2、合葬关系人必须是法定婚姻关系人
首先需要搞清一个概念,即古代婚姻制度。有人说现在社会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古代社会是“一夫多妻”制,肯定是错的。中国古代,历朝历代,普遍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子是唯一的,不是多元的,大老婆只有一个。有妻再娶或停妻再娶都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家法和刑律惩处的。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态下,大老婆是妻,就一个,其他都是妾。妻子生出的孩子为嫡出,其他妾出的孩子为庶出。
在宗理关系上,妻子娘家家庭与婆家家庭为姻亲关系家庭,而妾的娘家家庭与其男人家庭之间没有关系。妾及妾的家庭因为妾的孩子与孩子家庭发生关系,是特定血缘线路关系人,两个大家庭之间没有关系。所以在丧事礼俗上,妻子娘家人为娘家人,有丧服和丧位的礼仪要去,而妾的娘家人只是一般朋情,礼仪上是没位置的。
所以,夫妻合葬,就是男人以及与那个男人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大老婆即妻子的合葬。妾没有资格参与合葬。
3、关于再婚和续娶
一般意义上讲,再婚是指离异后再结婚,前任还在;续娶是指断弦后续娶,前任死了。
在宗法制度下,母亲首先是一个位分,即家庭中一个特定的职位,在这个位置上就是母亲,不在就不是。因此,对于子女来说,父亲再婚或续娶的那个女人为继母,担任母亲的职位,履行母亲的职责。按《仪礼》的规定,“继母如母”,即继母是与父亲有法定婚姻关系的配偶,是正妻,是嫡母。生母不在了,即进入列祖列宗的谱系;生母离异再嫁,就是别人家的配偶,与原夫家就没有关系了。
所以,一般情况下,也就是说在正常家庭状态下,即夫妻有子女,有传承后人。按宗法制度要求,合葬寻原配。即一个男人去世,应当与原配在一起。为啥呢?因为长子是丧主,是家庭传承的继承人,而丧主是原配生的。母以子贵。
女人再嫁后,即是再嫁家庭的人,与原夫家庭即无礼仪和利益上的关系,女人娘家与原夫家庭也即也丧失姻亲关系。所以,再嫁女人,只能与再嫁男人合葬,不能与原嫁男人合葬。女人再嫁后,在原嫁家庭的所有礼仪上的位分即已注销。换一个角度说,离异后男人再婚,应当与再婚妻子合葬,原配没有资格合葬。
男人丧偶后续弦再娶,再娶妻子有资格合葬,原配也有资格合葬。实际操作上,有“一山两水”或“一山多水”的情况,即一个男人与两个或多个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女人合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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