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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9 10:00:26作者:相见陌路来源:用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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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年10月5日农历

2021年10月2日农历8月26日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总书记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2021年,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任务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重大理念,落实重大决策部署,需要认真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实践经验,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一)修改立法法是新时代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2018年,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2019年《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修改立法法,突出立法坚持中国领导,与时俱进完善关于坚持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表述,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目标,对于新时代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改立法法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通过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客观要求

人民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发展全过程人民,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体地位,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在立法制度上作出相关安排,确保在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都能了解来自基层的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修改立法法,明确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尊重和保障,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愿关切的途径和形式,丰富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从制度上保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三)修改立法法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认真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立法制度机制。修改立法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根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紧紧抓住立法这个关键环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深化了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和进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立法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宪法对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等作出基本规定,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对立法体制、权限、程序和立法监督制度等作出系统化规定,是通过法律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体现。修改立法法,总结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合宪性审查的环节和要求,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修改立法法是总结新时代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实践经验,更好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的现实需要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相生。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党的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加强涉及改革有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打包”修改、作出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等方式及时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重大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修改立法法,总结实践中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完善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创新的体制机制,有利于更好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为改革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过程

修改立法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法治思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能,更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

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充分发挥人大的表达平台载体的功能作用,健全吸纳、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不断拓展和健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三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总结吸收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此次修改立法法是部分修改,对确有必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完善;属于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作修改。四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同步推进、内在统一,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五是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注意处理好与近年来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关系,做好衔接,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以同志为核心的高度重视立法法修改工作。2022年9月,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法修正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汇报,为立法法修改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遵循。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2年初启动立法法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认真研究,提出了立法法修正草案。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法治思想和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梳理党的以来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认真梳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提案,组织对修改立法法有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三是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地方人大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五是到部分地方进行专题调研,深入了解近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

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吸收新时代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认为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趋于成熟,决定将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立法法修正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先后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草案印发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2023年2月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立法法修正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立法法修正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共37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充实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作了完善,将现行立法法第三条改为两条,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正草案第一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修正草案第一条)。二是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将现行立法法第四条修改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修正草案第二条)。三是完善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重大理念,在现行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尊重和保障,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修正草案第三条)。四是贯彻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正草案第四条)。五是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修正草案第五条)。

(二)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根据宪法精神和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一是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修正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二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此外,落实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将现行立法法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修正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三)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贯彻要求,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作出如下修改完善:一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规定,将只能制定法律事项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修正草案第七条)。二是根据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对现行立法法第十三条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作出完善,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增加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修正草案第八条)。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四)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方面有不少创新举措。总结实践经验,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作如下修改完善:一是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修正草案第六条)。二是根据实践做法,并与修改后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修正草案第九条)。三是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增加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修正草案第十一条)。四是完善法律案的终止审议程序,将现行立法法关于法律案终止审议的规定修改为: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修正草案第十三条);五是根据实践需要,在现行立法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法律案”(修正草案第十四条)。六是贯彻关于推进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丰富立法形式,统筹立改废释纂等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修正草案第十五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修正草案第十七条)。七是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专项立法计划”(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修正草案第二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八是总结实践做法,明确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修正草案第十九条);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条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也要相应公开(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九是根据精神和实践做法,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

(五)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决定相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如下补充完善:一是在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中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修正草案第七条)。二是在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中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审查相关法规等方面的要求(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三是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

(六)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新情况新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修改完善:一是关于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规定“基层治理”(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二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三是扩大规章的制定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规定“法律规定的机构”(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

(七)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贯彻精神,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一是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相关内容,修改现行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并单列一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条)。二是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三是贯彻精神,总结实践做法,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增加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和法律衔接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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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侯乙编钟

曾侯乙尊盘 湖北省博物馆供图

湖北随州擂鼓墩1978年发掘的曾侯乙墓举世闻名,那里出土的曾侯乙编钟、曾侯乙尊盘等青铜器,将中国古代青铜文化成就推向巅峰。

然而,翻开历史文献,却难以在江汉一带找到“曾国”这个诸侯国的痕迹。“曾国”是个啥?“曾侯”又是谁?代表古代音乐文化高峰的曾侯乙编钟,何以出现在汉水之滨这个无名之国?曾侯乙墓青铜器所表现出的诸多成就又从何而来?

历史扑朔迷离,但考古发掘总带给人们意想不到的惊喜。经过40余年的考古发掘,研究人员逐渐拨开层层迷雾,窥见汉东之地两周时期一个诸侯大国的面目。

不仅有曾侯乙,还有“曾侯丙”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曾”字铭文的青铜器。比如宋代赵明诚的《金石录》中,就曾提到“曾”字铭文青铜器。20世纪30年代遭军阀盗掘的安徽李三孤堆楚王墓中,有大量青铜器,其中包括“曾姬无卹壶”。1966年,湖北京山苏家垄发现“曾侯仲子斿父”铭文铜器。曾侯乙墓更是震惊中外的重大考古发现。

曾侯乙编钟以宏大巍峨的“曲悬”架构,“一钟双音”的绝妙构造,以及丰富生动的错金铭文,在人类文化史、音乐史、科技史上都占得一席之地。2016年,第十届国际音乐考古大会在武汉签署的《东湖宣言》称,曾侯乙编钟“是公元前5世纪中国文明成就的集中体现,展现了人类智慧在‘轴心时代’所创造的高度”。

曾侯乙墓的发现,曾侯乙编钟的出土,也开启了对“曾国”的“揭秘”之旅。曾侯乙墓青铜器铭文上反复出现“曾侯乙作持”等字样,曾侯乙编钟最大的一件镈钟上,铭文写道:“唯王五十又六祀,返自西阳,楚王酓(熊)章作曾侯乙宗彝,奠之于西阳,其永持用享。”表明春秋战国之时,确实存在着一个名为“曾国”的诸侯国。而曾侯乙应为与楚王熊章(即楚惠王)同时期的曾国国君。

曾侯乙编钟的出土,是考古人的惊喜、音乐人的惊喜、历史研究者的惊喜,也是中国的惊喜、世界的惊喜。它将2400年前的乐声带到今天,让全世界都可以领略来自孔子时代的华彩乐章。它还将一个在地下沉睡两千余年,在历史文献中几乎为空白的诸侯国,拉入今人的视野。

1981年7月,在距曾侯乙墓仅百米之遥,又发现一座战国古墓,定名为擂鼓墩二号墓(曾侯乙墓为擂鼓墩一号墓)。墓中出土一套保存完好的36件编钟,还有12件编磬。尽管墓葬发现时已被严重破坏,墓主身份是难解之谜,出土编钟规模也远不及曾侯乙编钟(曾侯乙编钟65件,编磬32件),但经专家鉴定,二号墓编钟与曾侯乙编钟为同一体系,音色、音律相通。因此,二号墓编钟被称之为曾侯乙编钟的“姊妹钟”。二号墓中也发现其他青铜器,特别是一组9鼎8簋的青铜礼器,显示墓主人的身份地位非同一般,有学者推测其可能为曾侯乙夫人墓。

今天我们看到青铜器铭文中的“曾侯乙”,可能会觉得奇怪,堂堂曾国之君怎么会取这样一个名字。有意思的是,在与曾侯乙墓一水(厥水河)相隔的湖北随州文峰塔墓地,考古人员还发现了一座“曾侯丙”墓。这是一座战国中期墓葬,墓中出土青铜器物70余件,其中两件铜缶上都有“曾侯丙”铭文。

从墓葬规模和出土器物等线索,专家认为这也是一座曾侯墓,其墓主应为“曾侯丙”。曾侯丙墓的年代略晚于曾侯乙,“乙”和“丙”是他们的“日名”。“日名”是以十天干来命名的,在商周时期王侯之中并不少见。

考古写就一部“曾世家”

自曾侯乙墓被发掘至今,考古人员又在湖北随枣一带发现多处曾国墓葬群。据湖北省博物馆馆长、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院长方勤介绍,迄今考古发掘已经确认的曾侯墓达16座之多,这还不包括考古勘探已认定的4座曾侯墓,此外还有10座夫人墓葬。考古资料已经勾勒出西周早期至战国中期,曾国约700年的发展“简史”,使曾国成为迄今为止两周时期唯一一个能利用考古材料构筑其基本历史的诸侯国。

2009年,文峰塔墓地清理发掘一座春秋末期墓葬,出土鼎、缶、鬲、编钟等青铜器。一组10件套的编钟里,有一件通高112.6厘米、重142.7公斤的大钟,上面铸有169字的长铭文。根据铭文推断,墓主为“曾侯與”。在曾侯與墓附近的义地岗墓地,考古人员还发现“曾侯戉阝”“曾少宰黄仲酉”“曾仲姬”等青铜铭文墓葬。这些墓葬、器物、铭文,标识了春秋中晚期的曾国君侯、贵族的身份,将曾侯乙的家族上溯到春秋时期。

早在1966年,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的苏家垄,在修建水渠时发现一批青铜器,其中包括九鼎七簋,鼎、壶等器物上有“曾侯仲子斿父”“曾仲斿父”等铭文,其年代在两周之际。这是最早发现的曾国诸侯一级的墓葬器物,也是首次考古发现文献记载的“九列鼎”。2014年开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单位对苏家垄墓地进行系统考古发掘,清整墓葬百余座,确认这里为曾国春秋早期高等级墓葬群。编号为79号的墓葬出土的鬲、簋、壶等多件铜器上都有铭文,显示墓主人为“曾伯桼”。而88号墓主人为女性,墓中有两件铜壶与79号墓中的两件铜壶造型一致,铭文也完全相同,同时墓中盙、鼎等器物上则有“陔夫人芈克”等铭文,推测其为曾伯桼夫人芈克。

位于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东赵湖村的郭家庙墓地,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曾发现过带铭文的青铜器,其中一件为带有“曾侯絴白秉戈”铭文的青铜戈。2002年和2014—2015年,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先后进行清理发掘,显示出这里也是一处存在诸侯级别墓葬、年代为两周之际的曾国公共墓地。一件出土铜钺上有18字铭文,释读为“曾伯陭铸造戚钺,用民为刑,非历殹刑,用民为政”。钺为权力的象征,铜钺上的铭文内容显示其主人“曾伯陭”可能是两周之际的曾国国君。

2010年底,随州市淅河镇蒋寨村农民进行农田改造时,发现一批青铜器。2011年,经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发现叶家山古墓群。经过考古发掘,出土大量陶器、青铜器、漆木器、玉器等文物,经研究应为西周早期墓葬,多座墓葬出土的青铜器上可见“曾侯”和“曾侯谏”等铭文,这是比曾侯乙要早500年的曾侯。其中一座墓葬还有一件象征王权的龙首铜钺,可知其为国君级别的墓葬。另一座大墓出土的青铜器物上有“曾侯犺作宝尊彝”铭文,推测其为西周早期另一位“曾侯犺”的墓葬。

此外,2018年10月至2019年,考古人员又在随州枣树林发掘清理曾国墓葬54座,马坑3座,出土青铜器千余件。枣树林墓地有两处确定为春秋中期曾侯夫妇合葬墓,其中一处为“曾侯宝”墓和曾侯宝夫人“芈加”墓,另一处为“曾公求”墓和曾公夫人“渔”墓。这些发现又给曾国历史加上了重要一笔,补上春秋中期缺失的一环。

至此,从叶家山到枣树林,从郭家庙、苏家垄到义地岗、擂鼓墩,通过考古工作者的努力,已经基本构建起一部在传世史料中几乎一片空白的曾国史。方勤说,除西周中晚期外,各个关键历史时间段的曾侯墓都有发掘,考古写就了一部曾世家。

曾侯乙编钟的先声

考古发掘勾勒出汉水流域一个完整的曾国形象,青铜和乐器是其十分突出的亮点。各个时期的曾国墓葬中都出土大量青铜器,都有丰富的音乐文物,尤其是编钟,从西周早期至战国时期一脉相承,到公元前5世纪曾侯乙时达到最高成就。

郭家庙墓地30号墓出土一组10件钮钟组成的编钟,形制统一、大小相次、音高稳定、宫调明确,完整呈现了徵、羽、宫、商、角的“五正声”宫调系统。这是目前所知年代最早、数量最多、音乐性能成熟的编钮钟,比曾侯乙要早300年左右。郭家庙墓地出土文物中,还有年代最早的瑟、建鼓,以及保存完好的曲尺型编钟木架、编磬组合。

年代为西周早期的叶家山“曾侯犺”墓,墓中出土一组保存完好的编钟,由1件镈钟和4件甬钟组成。这是迄今为止发现数量最多、年代最早的成套编钟,比曾侯乙编钟早500年,可谓曾侯乙编钟的先声。

曾国的礼乐文物体现了中国古代礼乐文明的发展成就。西周初年,周公在革新殷商典章制度的基础上,“制礼作乐”,制定了具有宗教、政治、伦理多重功能的礼乐制度,明确规定了王、诸侯、卿大夫、士等阶层的乐悬制度以及在不同场合应演奏的钟乐曲目。

编钟与编磬“金”“石”相配,形成“乐悬制度”。《周礼》:“正乐悬之位:王宫悬,诸侯轩悬,卿大夫判悬,士特悬。”郭家庙墓地发掘的钟、磬、瑟、鼓等乐器,经复原研究发现,郭家庙编钟的横梁和立柱可组成曲尺形,与编磬刚好构成“轩悬”这一诸侯级的乐悬规制。曾侯乙编钟作为礼乐之器,其巍峨、完美的“曲悬”架式,与配套编磬三面悬挂,完整、明确地呈现了周代诸侯的“轩悬”制度,并与其他青铜礼器一起交织出一幅近于现实的礼乐场景。

曾侯乙编钟的“一钟双音”为世人所惊叹。而叶家山西周早期曾侯墓中发现的编钟,有侧鼓音的标识符号,通过测音,5件编钟共有10个音高,构成六声音列,这是迄今所见西周早期出土数量最多的双音编钟。可以说,曾侯乙编钟是中国古代千余年礼乐文化积累和曾国数百年传承的结果。

“曾随之谜”

追溯历史,西周灭商以后,将姬姓宗亲姻戚分封到各地,设立诸侯国。按照传统说法,周初分封的诸侯国众多,长江流域及江汉地区并没有强国,只在汉水流域封了一些姬姓小国。楚国也是周封的一个小国,最初的地望在汉水以西。

考古发掘所见的曾国,位于汉水以东。目前发现最早的曾国墓地叶家山西周墓,学者们研究认为其属于周文化系统,墓地的布局、随葬器物组合和形制特征等方面,都具有典型的周文化特征。曾国应是周初分封的侯国。

2012年在随州文峰塔发现的曾侯舆编钟上有长篇铭文,经过释读,其中记述:“伯适上庸,左右文武。达殷之命,抚定天下,王遣命南公,营宅汭土,君庇淮夷,临有江夏。”根据这些文字,研究者认为,曾的始封国君是“伯适”。伯适就是南宫适,西周初年著名的贤者,周文王、周武王时的重臣。南宫适有功于周文王、周武王,被封为“南公”,到南方营建国土,以镇抚淮夷,临有江夏,担负着经略长江中下游之责。后来出土的曾公求编钟、芈加编钟等,其铭文记载也可以印证曾国之先祖为“伯适”。叶家山曾侯犺墓出有“犺作烈考南公宝尊彝”铭文簋,可能是墓主人曾侯犺为其父亲“南公”所作。

曾国既是周的封国,其文化自然源于中原文化,所以西周早期叶家山墓葬中,保留着典型的中原文化特征。但是,到了西周晚期和春秋早期,曾国墓葬中的文化元素更加多元,特别是与楚国的联系显现出来。苏家垄墓地出土器物上的“陔夫人芈克”铭文,反映了曾国与楚国的关系。芈为楚国的国姓,“芈克”当为从楚国出嫁到曾国,证明曾楚两国已有姻亲联系。

此时的曾国应当是一个军事实力强大的诸侯。在郭家庙墓地曹门湾墓区,发现长达32.7米、葬车28辆的陪葬车坑,为春秋早期诸侯国中最大的车坑,显示出曾国的强大的军事实力。

“汉东之地随为大。”根据历史典籍记载,周初在南方分封的姬姓诸国中,“随”应是最大的一个诸侯。但是,考古发掘却鲜见有“随”的墓葬和器物。于是学术界提出了“曾随之谜”的课题。著名考古学家李学勤等人根据曾侯乙墓青铜铭文提出,“曾”和“随”可能是一家,“曾”即是“随”,“随”即是“曾”,一国两名,就像楚国有时也叫荆国一样。

曾侯與编钟的出土,为“曾”“随”一国两名提供了新证。根据其铭文中记载,周王室式微之后,曾国与楚国交好,吴兵大举进攻楚国,使楚国生变,这时在曾侯的帮助之下“复定楚王”。这段铭文与史籍中“楚昭王奔随”的历史相合。《左传》记载,公元前506年吴王伐楚,攻破郢都,楚昭王奔随,在随的帮助下复国,回师郢都。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曾侯乙去世后,楚惠王要特制一件镈钟送祀,因为曾侯乙的先辈曾侯與曾经救过楚惠王的先辈楚昭王,有恩于楚国。曾侯乙编钟中最大、也是最特殊的一件镈钟,上面的铭文表明,楚惠王熊章得到曾侯乙去世的消息,特铸镈钟以供曾侯乙永远享祀。

2012年,考古人员在文峰塔发现一件铜戈,上有铭文“随大司马嘉有之行戈”,这是考古发掘首次发现标识“随”的铭文,为“随”与“曾”一体说提供了出土实物证据。

2019年在枣树林墓地发掘的“芈加”墓,研究认为是“曾侯宝”的夫人。墓中出土的编钟上,有铭文“楚王媵随仲芈加”,这与湖北省博物馆此前征集的一件“芈加鼎”上的铭文“楚王媵随仲芈加”相合,表明芈加是从楚国嫁去随的。这再一次印证了曾侯即是随侯,曾国即是随国,“曾随之谜”再度拨去一层面纱。

曾即是随,一开始或为西周王室为遏制南方蛮夷之国而封建的诸侯国。但是,随着楚国的强大,曾国逐渐“楚化”,甚至受楚国所控制,其文化面貌也逐渐摆脱周文化的影响,而融为楚文化的一部分。春秋晚期以后,曾国出土文物中的楚文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叶家山揭示了曾国始封的秘密,郭家庙表明曾国在春秋时期仍是军事强国,义地岗与擂鼓墩揭开了曾随之谜,展示了曾楚之间的历史关系。”方勤说,“正是这些不期而遇的考古发现,让我们得以揭开尘封的曾国秘密,与古人进行穿越千年的对话。”

“战略资源纽带”

曾国不仅有丰富而精美的青铜器,考古发掘还显示西周初年以来,曾国可能就是重要的青铜冶炼加工基地。在叶家山西周早期墓中,就出土了随葬的铜锭。在苏家垄遗址,考古人员还发现大面积与墓地同期的冶炼遗存。这些发现表明,曾国不仅拥有大量青铜器,而且拥有冶炼和生产青铜器的能力。

考古发现最早的铜矿是江西瑞昌的铜岭古矿冶遗址,至晚在商代中期就已经开采。两周时期,湖北大冶铜绿山古矿冶遗址、阳新港下村遗址、安徽南部铜陵、南陵古铜矿采冶遗址群等均已出现。其中,湖北大冶铜绿山遗址规模相当宏大,开采时期从西周早期一直到西汉时期。由此可见,商周时期,长江中游的湖北东部至安徽南部,有一条十分重要的铜矿开采和冶炼带,这条铜资源带沿江布局,因资源禀赋而生,或许又因长江、汉水等交通要道而兴。

商周时期,铜是生产兵器、礼器及贵族生活用具的主要资源,是列国争夺的重要战略资源。武汉市的盘龙城遗址是商代重要城址,有着独具特色、高度发达的青铜文化,商王朝在此设立如此重要的控制力量,大概也是为了把控长江中游铜矿资源带。

2021年1月,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又在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的鲁台山郭元咀遗址,发现商代晚期铸铜遗址,仅用于铸铜的人工台地面积就达千余平方米,是迄今所见长江流域规模最大的商代铸铜遗址。经对其铜矿料的检测分析,其原料可能就来自鄂东铜绿山。这一发现找到新的证据,证明早在商代,长江中游铜业就已实现从开采、冶炼到铸造、运输的“全产业链”发展。

可以猜想,长江中游等地古矿出产的铜原料,通过长江水路运输,集中到盘龙城、郭元咀等“冶铸基地”进行加工,而后又通过水路或陆路运输,源源不断流向中原及北方地区。周灭商以后,势必要继续加强对南方铜矿资源的控制,保障资源供给线路的畅通。从曾国出土青铜器的规模、技艺来看,它应该有稳定可靠的铜资源供应和发达的青铜冶炼加工工业。

历史地理上,有“随枣走廊”之说,即在汉水以东,今湖北枣阳至随州一带,自古就是重要的军事和交通要道,是扼制江淮及汉东苗蛮的战略要塞。一些学者研究认为,曾国作为周王室“镇抚淮夷”的诸侯国,扼守随枣走廊,是中原地区铜矿战略资源供应安全保障的守卫者。据方勤介绍,苏家垄墓地出土曾伯桼铜壶,铭文与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的传世曾伯桼簠铭文相一致。传世曾伯桼簠铭文记载,曾伯桼“克狄淮夷,抑燮繁阳,金道锡行,且既卑方”,“金道锡行”即为青铜之路。西周时期,周王封曾、鄂于南国驻守此“金道锡行”。

随着周王室衰微,诸侯纷起争霸争雄,原在汉水以西的楚国崛起,迅速向东扩张,控制了从夷越蛮人手中抢下的铜矿资源。而此时的曾国,由于多年“经略南方”,也积累了雄厚的国力。于是,曾楚之间势必发生强烈的冲突。根据《左传》《史记》等史料记载,春秋时期楚国数度伐随,最终使随成为楚国的附庸国。

楚国控制了铜矿的生产和加工,但仍然需要中原及北方的广阔市场,要将铜矿和铜产品卖给周王室和诸侯国,以聚敛财富。曾国或许就是楚国向中原输送铜资源的“中间商”。即使到战国中期,曾国仍然在楚国之侧保持着富有而繁荣的发展状况,尤其是在青铜技艺和礼乐文化上持续发展。而楚国则因掌控了长江流域的铜矿资源和“金道锡行”运输要道,遂能“问鼎中原”,成为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之一。楚庄王问鼎中原,放言“楚国折钩之喙,足以为九鼎”,这既是一种耀武扬威,也是对楚国以铜为重要战略资源的军事经济实力的高度自信。

由此可见,在中原文化与楚文化双星并耀的年代,曾国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它不仅是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经济资源流通、往来的枢纽,更是长江中游与中原地区文化交融的重要纽带,在中华文明进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记者 皮曙初)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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