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7 17:43:26作者:旧事重提来源:网友投稿
女子未戴头盔骑电动自行车
发生事故身亡负全责
2018年4月28日2时许,某公司出租车司机史某平(男,51岁)驾驶一辆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朱云路与海中后街路口机动车道内靠边停车,随后史某平下车准备帮助乘客拿取行李。就在此时,当事人刘某丽(女,36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不慎与司机史某平发生碰撞。刘某丽倒地受伤,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终因重度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海口公安交警支队经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认定刘某丽驾驶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确保安全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