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8 02:22:00作者:误到人间来源:互联网
来源:南阳日报-龙腾南阳
7月22日13时27分,网上有一位名为“七台河公交迷”的网友在微博发布一则贴文,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河南省特大洪灾遇难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
具体贴文内容如下:国务院决定,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河南省特大洪灾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2021年7月28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致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文化部办公厅也发布了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活动”决定的紧急通知。通知表示: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一切游戏、音乐、影视等相关娱乐活动;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停止一切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影视等娱乐活动。7月28日9时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记者搜索“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现,最近的消息为2020年4月4日发布的消息,“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发布公告,决定2020年4月4日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
同时,在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有关文化部办公厅举行全国哀悼活动期间停止公共娱乐活动的紧急通知有,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和青海玉树地震灾难,并无上述网友所说通知。
对于“七台河公交迷”的迷惑操作,网友似乎并不买账。
大河网记者在留言中看到,有人说“报警 公安部 人民日报 新华社 新京报 首都网警”,有人揭穿真面目“您这就是这条谣言的源头?”,有人直接回复“假的”“造谣”……
可见网友的火眼金睛,互联网时代,大部分网友已经做到了理智上网,明辨是非。
灾难面前,众志成城,全国人民都在关注受灾的河南群众,捐钱捐物,万众一心,只为打赢这场“与天斗”的决战。
紧要关头,却有人造谣惑众,扰乱民心,居心叵测,跟记者一起来看看,造谣有哪些可能涉及的罪名?
2003年期间,两高紧急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涉及30个罪名。现在我们为大家梳理如下:
1.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生产、销售假药罪
5.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10.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1.非法经营罪
违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3.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4.故意伤害罪
15.故意杀人罪
16.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89条、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89条、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8煽动国家罪.
19.煽动颠覆国家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罪定罪处罚。
20.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23.贪污罪
24.侵占罪
25.挪用公款罪
26.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第384、第27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7.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8.滥用职权罪
29.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3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号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违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89条、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89条、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0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造谣惑众者,必将露出真面目。
来源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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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拉萨7月29日电 题:班禅:保护传承发展好藏医药独特文化
中新社记者 江飞波 贡桑拉姆
“藏医药文化是中华文化宝库中不可分割的文化瑰宝,把我们独特的文化继续保护传承发展好,是我们这一代人要担负的责任。”7月28日,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中国佛协西藏分会会长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在西藏自治区藏医院参观调研时,寄语藏医领域医护工作者。
7月28日,班禅在西藏自治区藏医院藏医药学鼻祖宇妥·宁玛云丹贡布的塑像前敬献哈达。 中新社记者 李林 摄
西藏自治区藏医院始建于1916年,由藏医药老字号“门孜康”(藏医星算学院)发展而来,是一所集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和藏药制剂生产于一体的三级甲等藏医医院。
7月28日,班禅在西藏自治区藏医院院史陈列馆参观。 中新社记者 李林 摄
7月28日,班禅在西藏自治区藏医院院史陈列馆参观。中新社记者 李林 摄
班禅先后前往院史陈列馆、索瓦日巴展陈馆、药浴中心和住院部脑病科参观调研,了解藏医药发展、典籍保护、藏药生产以及患者就医等情况。
在院史陈列馆,班禅仔细询问金汁手抄本藏医《四部医典》研究、保护情况,听工作人员讲解“藏医历算资源中心”互联网藏药、名医大家、文献等数据库建设情况。
7月28日,班禅在西藏自治区藏医院索瓦日巴展陈馆参观。 中新社记者 李林 摄
班禅说,如今藏医药各方面都发展得很好,藏医院要做好藏医经典内容实践,尤其是要做好广大百姓疾病治疗预防方面的服务工作。
在药浴中心制药车间,药浴中心副主任次仁桑珠向班禅介绍了依照传统工艺煮药、分离(提取药液)、发酵等生产工序。
班禅问:“这些需要配置的药材是不是齐全的?”
“是全的,医院制剂中心会依据老‘门孜康’的传统进行配置,列一个单子后,我们根据这张单子配药,核对一致后再生产。”次仁桑珠补充说,现在煮制的容器使用的是中药提取罐,该提取罐发酵效果好,药液的产量也更高。
随后在制药车间,班禅依据传统,为刚生产出来的药液进行念经加持。
7月28日,班禅在西藏自治区藏医院与医护人员交流。 中新社记者 李林 摄
在住院部护士站,班禅对医护人员说:“医院患者很多,你们每天跟患者的交流也很多,要对患者耐心一点,我知道你们很辛苦,因为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患者,但是你们要怀着一颗慈悲心,尽可能地耐心,照顾好他们。”
7月28日,班禅在西藏自治区藏医院住院部脑病科参观调研了解患者治疗等相关情况。中新社记者 李林 摄
西藏自治区藏医院院长次仁介绍,西藏和平解放和改革以来,特别是近10年间,藏医院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班禅仁波切看了也觉得很欣慰。我们一定心怀慈悲,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藏医药文化。(完)
班禅额尔德尼是藏传佛教影响最大的转世活佛之一。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1990年2月13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嘉黎县。1995年11月29日通过金瓶掣签,经国务院批准确认为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继任为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有很多的民间传统习俗广为流传,迄今仍被保留着。今天是9月12日,星期二(农历七月二十八),各地都有哪些传统节日习俗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农历七月廿八是沙溪古镇以对歌赛歌为特色的民族传统节会——白族剑川石宝山歌会。每年农历七月廿七至廿九白族剑川石宝山歌会在石宝山举行。石宝山隶属云南省剑川县沙溪镇。沙溪镇地处大理、丽江、香格里拉三大旅游区之间,是国家历史文化名镇,被列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经国务院批准,石宝山歌会已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歌赛歌活动中传达出了人们对生活的热爱和对未来美好的希冀。
每年的农历七月二十八,还是广西运江古镇的甘王诞辰。运江古镇有着便利的水上交通,曾是历史上的桂中商业重镇,有“柳江小香港”之称。运江古镇建制于汉代,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每到农历七月二十八,当地会举行大型祭祀活动,开展游神、搭台唱戏、舞狮、百家宴等传统民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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